日本华侨华人学会章程
第一条
本学会名称为“日本华侨华人学会”。 英文名称为The Japan Society for the Studies of Chinese Overseas。
第二条(目的)
本学会以促进会员间的相互交流,发展日本的华侨华人学,并将其成果向社会广泛传播为目的。
第三条(事业)
1.举办各种研究发表会、大型研讨会、讲演会。
2.发行学术杂志(会刊)及学术书籍。
3.其他的相关活动。
第四条(会员)
1.分一般会员、学生会员、赞助会员三种。学生会员分为本科生会员、研究生会员和研究生院进修生会员。
2.入会和退会时,须经理事会批准。
3.会员如符合以下各项情况,理事会通,过表决可将其除名。
(1)连续两年以上未缴会费者
(2)有玷污本会名誉行为者
第五条(年会费)
1.一般会员8,000日元、学生会员3,000日元、赞助会员10,000日元/一份。
2.年度中途入会的会员,会费也要按年会费额缴纳。其会员优惠尽可能自本年度4月开始适用。
第六条(组织)
1.理事:约10名,负责学会的整体运营。其中1名常务理事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
2.会长:1名,为本会代表。
3.副会长:1名,为当会长遇特殊情况无法履行职责时,会长职务由副会长代理。
4.监事:2名,监察日常事务。
5.顾问:若干名,对学会出主意。
6.事务局:设于常务理事之下。
第七条(理事、监事与会长)
1.理事与监事由会员中选出,经总会认可。
2.会长须在理事会上由选举产生。
3.顾问在常任理事会选出。
4.以上任期均为两年。
第八条(总会)
1.总会于每年的全国研讨会时举行。
2.总会的决定需得到二分之一出席者(弃权与无效票除外)的赞成方可通过。
第九条(会计)
1.本会经费,源于会费、捐赠和其他诸收入。
2.本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。
第十条(章程的修改与废除)
章程的修改与废除由总会进行。
附则(生效)
章程自2016年11月5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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